6月24日,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、副主席戴道晉受賄、利用影響力受賄案,對被告人戴道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,決定執(zhí)行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對被告人戴道晉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,不足部分,繼續(xù)追繳。
經審理查明:2000年至2024年,被告人戴道晉利用擔任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、副市長、市長、市委書記,湖南省政府黨組成員、副秘書長、辦公廳主任、秘書長、副省長,湖南省政協黨組成員、副書記、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(yè)經營、項目承攬、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.07億余元。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,戴道晉退休后利用原擔任湖南省副省長,湖南省政協黨組副書記、副主席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他人在項目承攬、工程款結算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,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66萬余元。
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戴道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、利用影響力受賄罪。戴道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,論罪應當判處死刑;其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亦應依法懲處,并與其所犯受賄罪并罰。鑒于戴道晉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(jié),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交代監(jiān)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及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,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;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到案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(jié),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,可不立即執(zhí)行;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,可以減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2024年1月26日消息,戴道晉被查;2024年7月31日消息,戴道晉被開除黨籍。
經查,戴道晉喪失理想信念,背離初心使命,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,打折扣、搞變通,棄守管黨治黨政治責任,惡化地方政治生態(tài),對抗組織審查;無視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的宴請,違規(guī)借用私營企業(yè)主車輛;違背組織原則,任人唯私唯利;縱容、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謀取私利,利用職權為親屬在生產經營中謀取利益,違規(guī)收受禮金,違規(guī)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;弄虛作假,大搞數字政績;對家人失管失教,搞“家族式腐敗”;大搞權錢交易,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(yè)經營、項目承攬、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利,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。
戴道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,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、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、不收手,性質嚴重,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(jiān)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,決定給予戴道晉開除黨籍處分;按規(guī)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一并移送。
公開簡歷顯示,戴道晉,男,漢族,1957年3月出生,湖南漢壽人,197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,1977年12月參加工作,1984年考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,在職研究生學歷,1999年獲湖南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。
他早年曾在湖南省委組織部工作,歷任:省委組織部組織指導處副處級組織員,省委組織部《當代黨建》雜志社副總編輯,省委組織部辦公室副主任、正處級組織員,省委組織部辦公室主任等職。
2000年,他任郴州市委常委、資興市委書記,2002年任郴州市委常委、副市長,2004年任郴州市市長,2008年任郴州市委書記,2011年任湖南省政府黨組成員、副秘書長、辦公廳主任,后任省政府秘書長等職。
2014年,戴道晉任湖南省副省長,2017年任湖南省政協副主席,2021年1月卸任,至被查。